韓國非法仲介醫療觀光爭議:法律究責誰?患者權益誰保障?
根據韓國保健福祉部的統計,來韓外籍患者人數在2020年因新冠疫情驟降至12萬人,觸及最低點。此後人數持續攀升,2023年達到61萬人,2024年為117萬人,預計2025年將突破201萬人。相較於低點,人數成長了約17倍;若從疫情後來看,三年內每年都呈現翻倍成長(本刊計算)。累計總人次達272萬,自2009年開始統計以來,累計人數已達706萬。保健福祉部同時公布了產業研究院的分析報告,預估2025年醫療觀光支出將達到12.5兆韓元。
那麼,這些患者是透過什麼管道接觸到韓國醫院的呢?韓國為規範外籍患者招攬行為,於2015年制定了《醫療海外拓展及外籍患者招攬支援相關法律》(以下簡稱《醫療海外拓展法》),建立了登記制度。若未經登記而招攬外籍患者,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三千萬韓元以下罰金(第28條)。

《醫療法》禁止,《醫療海外拓展法》設下門檻
《醫療法》第27條第3項禁止以營利為目的,向醫療機構或醫事人員介紹、仲介、誘引患者,以及教唆此類行為。然而,該項但書設有例外,其中第2款為「招攬非屬《國民健康保險法》第109條所定之被保險人或受扶養人之外籍患者(不包括依保健福祉部令規定居住國內之外籍人士)之行為」。這意味著招攬外籍患者屬於《醫療法》所定之介紹、仲介禁止的例外情況。
因此,需要另立專法。《醫療海外拓展法》要求招攬外籍患者者須向市、道知事登記(第6條),並依第28條處罰未經登記而招攬者。單從條文結構來看,直接適用於非法招攬行為的罰則並非《醫療法》,而是此條文。然而,關於《醫療法》第27條第3項第2款的例外是否僅適用於「已登記之業者」,條文並未明確載明——本刊尚未查證到判斷此爭議的判例。
「外籍患者」的法律定義並非依國籍,而是依健康保險資格。《醫療海外拓展法》第2條第2款將其定義為非屬國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受扶養人之外籍患者,並排除居住國內之外籍人士。以觀光目的來韓接受醫療服務的台灣、香港、日本讀者,皆符合此定義。
法律實際規定的制裁
2026年5月12日,該法的修正法律(法律第21112號)與修正施行令(總統令第36284號)同步施行。修正法律的內容僅新增了第11條第2項,規定招攬醫療機構在報告前一年度業務實績時,「可包含外籍患者別招攬方式、過程,以及是否有外籍患者招攬業者介紹、仲介等內容」。法制處公開的修法理由指出,此舉旨在「強化對海外仲介業者及外籍患者的管理」。然而,條文用詞為「可包含」,而非「應包含」,屬於任意規定。同日施行的施行令修正內容,則是允許保健福祉部部長可將手續費、診療費收費實況調查業務委託給指定機構辦理。
本刊下載了該法的法律、施行令、施行規則全文,以及從2015年制定到2026年5月公布的所有制訂與修正條文,進行了逐字搜尋。「公布」、「沒收」、「追徵」等詞彙從未出現。法律、施行令、施行規則中,也未見任何規定暫停營業處分,或將其期間劃分為區段的行政處分標準表。本法亦無公開被判有罪者姓名、年齡、地址的制度。本法的制裁措施包括兩項刑事處罰條款、兩罰規定,以及課徵金、罰鍰、糾正命令、撤銷登記,以及撤銷已認證機構的認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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